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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支持信用等级达到AAA等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时间:2019-04-30 03:13:45  点击: 465  字体:

  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下称《通知》),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通知》提出,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现阶段重点支持满足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等条件的优质企业。

  优质企业需满足信用等级、财务指标等条件

  《通知》提出,现阶段重点支持的优质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等。

  发改委同时列出了优质企业的财务指标参考标准,按类别区分了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下限。第一类企业(包括农林渔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第二类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第三类企业(采矿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资产超过1200亿元,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第四类企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需资产超过1500亿元,营业收入超过300亿元。另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所在行业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未明确重点监管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85%。

  另外,发改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

  优质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享受更加灵活宽松的监管措施。《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经发改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在审核阶段,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调整包括5个方面: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以“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另外,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应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和禁止投向领域,形成“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信息 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

  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发改委同时公布了《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按此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应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通知》特别强调:本通知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以及发改委对其发行企业债券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企业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和保证。凡欲认购优质企业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有关风险。

  在监管方面,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向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地方企业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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